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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剛去買東西
全聯,就是電視有廣告
"事實證明,便宜的東西一樣有好貨"~的那家
廣告中那兩個吃米果的老阿公
真的好可愛好好笑喔 哈哈哈哈

嗯,偏題了
我今天要講的不是廣告效(笑)果啦
是有關一點點小小的"法律常識"

雖然我有法律"常識"
可是我沒有據理力爭的"膽識"...
所以還是多花了23元
在此仍跟大家分享一下

我今天要買的東西其中一樣是:白蘭氏雞精
我看到架上有著不同的包裝及不同的標價:
有"促銷價772元/16瓶"(一瓶48.25元)
還有"福利價340元/6瓶"(一瓶56.67元)

是的,我買東西都會用計算機算單價的喔
很有精打細算的家庭主婦FU吧 哈~
所以,我當然是一次買多瓶一點比較划算囉
於是抱起了"很~重"的16瓶包裝去結帳(真的很重!)

結果,結完帳找完錢
我仔細看了一下發票...??
疑?不對呀,我的雞精怎麼顯示"795元"....?

我不甘心,明明是算過有便宜才買的呀
難道我看錯?
我跟收銀的店員(甲)反應
收銀的店員找來另一個店員(乙)來幫忙
乙店員(是個看來像學生的年輕男生)陪我去剛剛的貨架上看
真的是"772元"沒錯...
可是另有一排超小字,寫著日期只到3/12為止
哇哩勒,原來是店家忘了撤換掉上一波的促銷標示

乙店員雖然面有愧疚
不過他只問我:那...妳是要退掉嗎?
我 我 我....我想想之後,算了,不想為難小男生
只好說:算了...沒關係,不用退了
然後又"小小聲"的補一句說:你應該算我772才對..
也不知道對方有沒有聽到
然後就不是很甘願的離開了

我想到之前也有一次類似事件
是發生在屈臣氏
那次店家的處理方式是
連忙道歉說是他們的疏忽
然後改以"標價上的價錢"賣給我
之後才再趕快換下錯誤的標價

屈臣氏的作法才是正確的喔
我剛剛是可以"依民法"去跟要求退差價的
「民法第154條第二項:
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,視為要約。
顧客向店員結帳時為承諾,成立契約。」
所以,我結帳時買賣契約已經成立,受法律拘束
店家不能任意反悔不買我,
且應該要以標示的賣價賣給我

不知道這樣說明,沒學過民法的人聽得懂嗎?
我去年因為有參加公司安排的考證照輔導班
學過一些些民法,知道這情形應該怎樣才是合理的

可是...算了,
795-772=23,只有23元
只是,他們應該要教育員工正確(合法)的處理方式才對!
大家如果有空,多增加一些法律常識(尤其民法)很有用喔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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